保险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解释
审核“保险利益”是法院处理大额保单纠纷中的主动审查义务。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利益特别是大额保单纠纷时,一般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以此判断纠纷处理有无基础。
欠缺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属绝对无效,即“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在民法上,无效合同是不能通过事后的同意、保险利益追认等补救措施取得有效的。比如,保险利益张某未取得女友同意即为女友投保伤残险;虽然事故发生时,双方已结为夫妻,但因张某于合同订立时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合同自始绝对无效,此后其虽然结婚取得保险利益,但仍不能使得合同成为有效。
人民法院对于不具有上述身份关系的,调查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是否作出了同意。在被保险人也是案件当事人的情形下,询问其是否于投保时同意他人投保,签字是否真实,对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是否同意并认可其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或不是案件当事人时,应要求案件当事人、受益人举证。被保险人可以作为证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介入诉讼。另外保险利益应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有关保险利益的同意应限于投保时,事后同意是不允许的,即不认可事后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