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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何在?

保险利益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判断保险金请求权成立与否,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何在?确定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权利义务归属的重要准绳。虽然法律对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保险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保险利益的司法认定仍然面临着标准不明确、保险利益尺度不统一的困惑。为保险利益避免法律适用偏差,实现保险合同双方利益平衡,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必须解决两大问题:如何构建类型案件的固定标准以及保险利益缺失或与险种不匹配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实际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更多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国际上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有两种主义,即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即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作为判断保险利益存在的依据,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投保人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保险利益合伙人之间等都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同意主义即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都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采用的是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1)利益主义。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保险利益原则近亲属;(四)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同意主义。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