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是什么意思?投保人解释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为标的,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者以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为标的,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有保险利益的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为标的,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受保险合同约束并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理论和实务上似无疑问。
但是,投保人并不当然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这对于投保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会有什么影响呢?我国学者有关投保人的法律地位之解读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投保人观点认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以投保人为限,投保人不是仅有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全部,仅将投保人当作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完整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享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所有权利。[插图]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有投保人,其法律地位源自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其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应当包括什么内容,在学理上不能以类比普通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的方法进行解读。投保人是否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取决于其当事人地位,而是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插图]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为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如保险分散危险的本质属性、保险合同的机会性和涉他性等,其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亦具有特殊性,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需要在投保人和不同的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分配,投保人仅能享有保险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或许正是因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较为特别,其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却不能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利益;投保人以此观之存在利益失衡之处,故保险法赋予投保人保险合同解除权,以为利益平衡。对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法律地位的理解,切不可以“当事人”就应当如何,将其并不享有的权利予以包括或者扩充,而只能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具体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只有这样,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分配才会是清晰的,投保人适用法律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才会最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