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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保险利益是什么意思?货运代理人保险利益

人保南京分公司诉称,苏美达公司与亚东公司签订委托报关、运输协议,亚东公司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致被保险货物(多晶硅炉)受损,货运代理人保险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南京分公司对货物损失向被保险人苏美达公司赔付人民币6448580.17元,应当由亚东公司承担。货运代理人保险利益亚东公司辩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对亚东公司不享有保险追偿权,多晶硅炉的货主为韩华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苏美达公司不具有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

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苏美达公司是否有赔偿请求权成为原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审法院意见如下。根据苏美达公司与韩华公司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苏美达公司须办理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并须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因此,在货物交付前,苏美达公司作为货物的合法占有人对多晶硅炉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货运代理人保险利益亚东公司抗辩称苏美达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保南京分公司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赔付了货物损失的80%,即亚东公司应依法承担6224360.96元的赔偿责任,判决亚东公司向人保南京分公司支付人民币6224360.96元。

亚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并称案涉设备系免税产品,物权未经海关许可应归属于终端客户韩华公司;苏美达公司与韩华公司约定货物在运输、仓储中的风险由韩华公司自行向责任方索赔,苏美达公司对被保险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人保南京分公司无权主张保险代位追偿。人保南京分公司答辩称:苏美达公司与韩华公司间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第五条第四项明确约定,外贸进口过程中,在韩华公司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该批货物归苏美达公司所有,故苏美达公司对涉案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货运代理人保险利益苏美达公司陈述称,依据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的约定,苏美达公司对案涉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二审法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人保南京分公司向亚东公司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苏美达公司就涉案多晶硅炉向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国内水路、货运代理人保险利益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基于保险合同选择要求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担赔付义务具有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估机构对损失评估基础上,苏美达公司、韩华公司及人保南京分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确定人保南京分公司赔付两台多晶硅炉炉体价值113.4万美元的80%,并负担ALD公司的鉴定费用24408.14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