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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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受到很多投保人的青睐,特殊保险条款真正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可以说为数不多。尤其是面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哪些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由于比较专业和烦琐,更是没多少投保人会去细细斟酌和推敲。

但是购买保险时,千万不能忽视保险条款的所隐含的信息,保险条款里往往隐藏着很多重要的信息。保险条款常见的保险条款包括:受益人条款、保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贷款条款,等等。为有效地指导人身保险合同的签署,保险条款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现本书结合多发保险纠纷案件,就人身保险合同的几类特殊条款做出如下解读:《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保险条款据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一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否存在例外情形?是否存在“自杀仍赔”的因素,本书从下述案例展开论述。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柳某法定继承人理赔。二审维持原判。[插图]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系柳某是否为自杀?本案中,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柳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引发其头面部外伤和癔病,从而入住临泽县人民医院救治。这起交通事故对于柳某来说,本身就属意外事故。在住院救治期间,柳某跳楼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引起被保险人柳某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非特指非器质性精神病。根据上述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柳某因交通事故引发癔病,而由于精神病的存在,保险条款柳某在住院期间跳楼身亡。这说明柳某在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限,已不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柳某跳楼身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