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五分钟速读
从传统社会保险理论角度,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公民权利保障性、社会性、多支柱性、均衡性等,社会保险法包括国家普遍责任原则、社会保障社会化原则、社会保障多支柱原则、社会保障货币支付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等。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应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与社会保险监督,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从«劳动法»角度,国家通过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社会保险法法院应受理。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