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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分析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国家统一规划,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分析由县级以上政府分级负责共同建设。

社会保险经办:①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分析经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社会保险法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社会保险法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要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基本原则分析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社会保险法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法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可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⑦社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