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解读,存款保险条例制度
存款保险是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存款保险条例解读,存款保险条例制度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的存款保险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本币存款、外币存款,存款保险不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管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保险的其他存款),并存款保险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金融制度。«存款保险条例»对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从空间效力角度,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应依«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但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依«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但存款保险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例外。«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前,已被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不适用«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的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内,存款保险实行全额偿付;存款保险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