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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贸易学说理论有哪些

    保护贸易学说理论有哪些?贸易保护的理论依据公元1000年前后,排尼基帝国也采取与巴比伦相似的保护贸易措施。保护贸易学说理论以色列国也有从事海上贸易的人缴收的税金作为补偿在海难中蒙受经济损失者的资金来源的规定·除由国家浮制命令建立社会后备制度外,保护贸易学说理论也有一些民间自发的互助组织形式。例如,古埃及石匠有用参加者缴纳的会费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的互助基金组织;在古罗马时代有用收取会费作为士兵战死后家属的抚恤费用的做法;保护贸易学说理论在古希腊,也曾盛行一种团体,即聚集有相同观点的政治、哲学或宗教信仰的人或同一行业的工匠,每月交付一定数领的会费,保护贸易学说理论当参加者遭遇某种不幸时,即由该团体给予救济。尽管古代社会的互助共济合作组织与现代保险业有明显区别,然而,保护贸易学说理论不可否认,它也有了保险的某些基本特征。例如,它是被保险人的集合,以预先交费的方式建立基金,由基金补偿个别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等等.因此,可以说,它是保险事业产生的萌芽。
    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是各国学者公认的观点.保护贸易学说理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大约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那时,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冒险,共同海损是当时航海遇难所采取的一种施救措施.当时,在地中海航海的商人,保护贸易学说理论由于航海工具简陋,船舶出海一次风险很大,要使船舶在海上遭遇风险时不致倾极,最有效的办法是抛弃部分货物入海,减轻船的载!量,但是在决定抛货时,由于任何一方都不愿将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利益作出牺牲.因此,逐渐形成一种做法,即规定因抛货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各方共同分摊.这项“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共济原则到公元前916年,保护贸易学说理论由罗得海商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海上抛弃货物构成船货分摊损失的内容持续使用了一个很长时期,保护贸易学说理论尽管后来罗得法在一个时期遭到废弃,保护贸易学说理论但在海上运输中处理船舶货物损失分摊的原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