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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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解读

    外商投资法解读,外商投资是指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外商投资凡来薄于特区的背业收人二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来派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人部分,外商投资从1997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人,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人。来源于特区外的收人,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人。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外的收人,应当按统一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如在账务上未将来源于内、外的营业收人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一律视为来旅于特区外的营亚收人征收营业税。
    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收,外商投资自1999年1月1日起.按8%征收。对1997年1月I日以后特区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执行8%的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