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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适用原则

    普通适用原则,普通地域管辖适用原则普追性原则强调使全体国民均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普通适用原则选择性原则愈在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普通适用原则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降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客观而论.普迫性原则和选择性原则在很多国家其实是相伴而行的,普通适用原则即在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方面可能遵循普遍性原则,普通适用原则而在社会保险方面却遵循选择性原则,或在城镇实行普遍性原则.而在乡村实行选择性的社会保障。因此,在肯定普遍性原则并尽可能推进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的同时,不能把以上两个原则对立起来,而是应当承认发展中国家按照选择性原则或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来建立社会保障的合理性与过渡性。
    该原则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影响或制约因素的复杂化,普通适用原则又反过来构成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准则。普通适用原则它包括:一是制度安排模式应多样化,普通适用原则以便适应不同社会群体并满足其需求:二是项目结构应多样化,不能指望一种制度来涵盖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部内容:三是水平结构应多样化,普通适用原则即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需要在待遇水平上体现出差异,如失业保险待遇需要高于社会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