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显示 收起

两全保险特有的优点与缺点

两全保险特有的优点与缺点【案情】被保险人隽某,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2007年7月19日投保某保险公司《长泰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2011年2月24日被保险人因肺癌在家中病故,其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于2005年5月6日在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两全保险因隽某在投保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被保险人之妻董某对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

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本案原告诉称:“隽某投保时,经被告组织查体合格后才进行投保,不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某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两全保险向法院提供了隽某投保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病历。《意见》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故投保人仍应承担如实告知身体状况的义务”。可见,两全保险体检并非投保的必经环节,也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体检并不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本案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调解在我国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调解的过程是追求“和”的过程,达成“和解”是调解的目的。“和为贵”的哲学思想是调解的思想基础。与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程序简单、灵活、快捷,能省时、省力、省钱,方便当事人。调解不仅节约司法资源、两全保险降低执法成本,而且更容易被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自动履行程度高。调解能及时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有关纠纷。调解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两全保险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