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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通知义务是什么意思?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简介

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将其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事实,重复保险主动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履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作为条件;重复保险投保人不得以保险人没有询问为由不通知保险人其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

当然,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重复保险或者经保险人申明不须告知的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重复保险投保人不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履行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不限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也应当通知先前成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而言,重复保险同时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在订约时向各保险人履行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异时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订立后一个重复保险合同时,重复保险应当将先前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通知该保险人;后一个重复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将该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先前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各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违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后果,没有明文规定。故投保人违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例如重复保险投保人未向保险人通知重复保险的情况,或者通知的重复保险事实不真实,或者因为过失而未能及时通知重复保险的情况等,除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部分无效外,对于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会产生影响。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