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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复保险各保险人?重复保险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行使保险给付请求权的选择。当各保险人只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法定的比例责任对抗被保险人的请求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会超出其比例责任范围,其他保险人因为已有保险人为其分担了比例责任而获得利益,重复保险故应将其利益相应返还给已为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因此,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各保险人应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总和之比例,分担其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任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超过其所应当承担的分担额的,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例如,重复保险《意大利民法典》第1910条第4款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根据相关的契约就应按比例分担的赔偿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如果一个保险人无清偿能力,则其份额要由其他保险人分担。”这就是说,法定的比例责任,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向其他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求偿其应当分担的保险赔偿份额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