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构成要件有哪些?重复保险构成要件
2010年10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仓库保管合同,重复保险约定某电器公司租用某科技公司的仓库储存其家电产品;重复保险某电器公司负责对其寄存于某科技公司仓库的货物购买财产一切险。
2011年10月1日,某电器公司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共72个,保险金额为3808860000元人民币,保险标的包括某电器公司存放于某科技公司仓库的货物,预计投保金额为17000000元。2011年12月21日,某科技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房屋、设施设备、存货、代保管财产,总保险金额为366599319.47元,其中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为20000万元。2011年12月20日,某科技公司向B保险公司出具“财产投保金额说明”,该说明中明确4号仓库中投保存货的金额估值为2500万元,其中重复保险物流部以下库房存放的存货客户已自己投保,故不包括在20000万元的投保范围内:4号仓库4—8门内2000平方米及3号仓库3—5至3—11门内的存货由某电器公司自行投保。
2012年2月23日,某科技公司4号仓库发生火灾,造成某电器公司的货物损失,A保险公司向某电器公司赔偿保险金17126030.45元。2012年7月24日,某电器公司向A保险公司发出权益转让书,将其因火灾出险受损而对某科技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向其承担并支付保险金8563015.23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保险公司承保某科技公司的代保管财产的财产综合险与A保险公司承保某电器公司存放于某科技公司仓库的货物的财产一切险是否为重复保险。本案中,重复保险某电器公司对存放于某科技公司仓库的货物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某科技公司在向B保险公司为其保管的货物投保财产综合险时明确说明,某电器公司存放于某科技公司仓库的货物由某电器公司自行投保,不包括在投保范围内。故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不构成重复保险。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证据规则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以上案件事实无异议。另查明下列案件事实。(1)2011年12月21日,B保险公司签发的财产综合险保险单明示告知: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标的明细表、风险情况连同本保险单皆为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财产综合险保单附页明确载明了承保标的包括代保管财产,代保管物资以估值投保。(2)2011年12月20日,某科技公司向太保四川分公司双流营销服务部出具“财产投保金额说明”,就其本次投保财产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其中物流部以下仓库存放的存货客户已自己投保,故不包括在20000万元的投保范围内。仓库的具体位置为“4号仓库4—8门内2000平方米、3号仓库3—5至3—11门内”,客户单位为某电器公司。(3)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认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3328平方米,造成某科技公司仓储物流基地4号仓库及储存的商品烧毁;起火原因是4号仓库14号门附近因鼠患造成电气线路绝缘层破损,由此导致线路产生故障,引发火灾。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电器公司对其存放于某科技公司仓库的货物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某科技公司对其房屋、设施设备、存货、代保管财产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其中重复保险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为20000万元。某科技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向B保险公司出具“财产投保金额说明”,对其投保财产的范围、投保金额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其中明确载明所投保的代保管财产不包括某电器公司存放于某科技公司4号仓库4—8门内已由某电器公司自行投保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