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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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名词解释

1.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具有风险性。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保险原则风险大小和发生与否与当事人的行为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合同要求当事人切实履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2.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

保险合同中,保险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人身了解比较充分,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人身了解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二是保险人是专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条款由其事先拟订,因此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内容、当事人权利义务甚为了解,而投保人一般不具备保险专业的保险知识,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了解相对较小。

保险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订约以及订约、保险原则履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原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原则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予保险原则以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的大小,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不如实告知保险就不能发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功能。故保险合同又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三)适用与具体体现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初主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拒赔,但在现代保险法中,为了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投保人而言,该原则主要表现为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对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主要表现为弃权、禁止抗辩和说明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