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采取了较一般公司更严格的审批模式,保险公司即严格的核准主义。因此,除保险公司应符合我国《公司法》设立条件外,还应保险公司符合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设立的较为严格条件,且须经保监会批准设立。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设立条件,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保险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设立条件;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保险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设立条件施;7.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8.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