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终止与清算,一篇看懂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外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外资保险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因分立、外资保险公司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申请解散,应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4种资料。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法撤销,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收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业务经营活动,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清算组应在每月10号前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应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由法院组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应外资保险公司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3种资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具体程序,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合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解散的程序。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外资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