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一篇看懂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设立外资保险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外资保险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保险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应为实缴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②外资保险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该外国保险公司已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③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④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体系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外资保险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②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该外国保险公司已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③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④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体系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7种资料: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②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可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书面证明)、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包括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③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年报,应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报表应附由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④设立合资保险公司,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外,中国申请人应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⑤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⑥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⑦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