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有哪些特点,五分钟速读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外资保险公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外资保险公司决定批准,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外资保险公司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外资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具体为:①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外的各省、自治区、外资保险公司直辖市开展业务,应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外资保险公司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