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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的含义

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的含义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及其业务活动监管的工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署、国家监委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照法律规定对中国银保监会的活动进行监督。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管应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应遵循依法、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中国银保监会应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中国银保监会可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中国银保监会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交流监管信息,应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中国银保监会应公开监管程序,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管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以配合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