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金融机构监管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金融机构监管隐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的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金融机构监管现场检查,应经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金融机构监管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中国银保监会应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管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金融机构监管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区别情形,采取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金融机构监管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应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可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可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询问有关单位或个人,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中国银保监会采取现场调查措施,金融机构监管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金融机构监管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