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显示 收起

保险代理人义务是什么?保险代理人义务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从代理行为中获得收益,保险代理人但其所产生的保险合同法律后果则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义务要求会比一般的民事代理相对严格。

同时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交易的承诺性及不对称性,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征。第一,代理人主体资格的专业性。保险代理人有法定的专业任职资格限制,开保险代理人展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非个人保险代理人须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执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二,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包容性。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执业,由于自己过错侵害他人利益,比如以欺诈方式诱使他人投保,虽非保险人同意或指示,保险代理人保险人亦不能以未经授权而主张免责,此性质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代理人信息知晓的转嫁性。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告知的有关保险标的一切情况均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晓,“保险代理人代理人于订立契约或执行业务之时,所知悉之事项或所接受之告知事项,对被代理本人(保险公司)直接发生效力”,即使代理人未将此情况转告保险人,保险人亦不得以未知情为由拒绝赔偿。第四,代理人权限的默许授权性。即使保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某些权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为实现合同目的,依市场惯例代理人依然可以履行该项权限。保险代理人比如公众皆合理相信一个寿险代理人有随投保单收取第一期保费的权限,然而当保险人由于不能理解的原因,没有授予代理人接受第一期保费的权限时,法律仍视代理人有此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