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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的义务是什么?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保险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作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及自身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防止代理人利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谋取私利,抑制其道德风险,有必要在学理上明确保险代理人的义务范围。

保险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人的基本义务范围,代理人应当勤勉注意地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事项。其中保险代理人包括三层含义:勤勉注意、亲自执行、完成委托事项。“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约履行中依善良代理人的标准勤勉谨慎、合情合理、保险代理人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议应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进行索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给委托人带来损害。“亲自执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托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委托,未经委托人许可,代理人须“自己”处理相关事宜,不得再委托于他人。“完成委托事项”是指代理人要严格服从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完全按照指令具体规定,保险代理人执行其所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客户的意图”,这是保险代理关系的基础。如果委托人的指示含混不清,代理人应当设法弄清委托人的真实意图,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理性谨慎地对其指示进行合理善意解释。

代理人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细化为:(1)订约说明的义务。基于投保单的事先拟定性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保险代理人应当对保险条款做出明确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与对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限制条款,应当提请投保人足够注意。在有些地区,此项义务以监管部门规定或行业协会规范形式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提出要求。如北京地区的保险销售强调语及诚信展业十不准等。(2)如实传达知悉事项的义务。在缔约过程中,投保方应当把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代理人代理人对于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项,要如实传达给保险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险人,视为保险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危险及时通知的义务。代理人有义务把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增加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形及时通知给保险人,便于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4)及时转交单据的义务。代理人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据,尤其是投保单。因为投保单的交付时间决定着契约成立的时间及其效力的认定,从而决定着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