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解释
在我国,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论保险合同对保险代位权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事故由第三人造成而被保险人对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代位权保险实务中,各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有保险代位权条款,但其约定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定化,影响甚微。
保险代位权作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完全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代位权或为侵权责任,或为违约责任,或为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为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权被保险人对加害保险标的的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不会因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变化。因此,保险人所行使的保险代位权,实际上仍然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代位权因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在保险理论和实务上,保险代位权不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还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发生,保险代位权或者基于保险合同的默示条款而发生,均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这个意义上,有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有保险代位权的发生。保险代位权的成立,不同于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代位权成立。此时,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代位权仅是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的期待权。不具备行使要件的民事权利,为期待权。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取得的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唯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时,保险人才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权。再者,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无保险代位权的,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代位权应当承认其效力。保险合同成立时,凡有保险人不得行使保险代位权约定的,保险人无保险代位权。同样,保险人以意思表示单方明示或者默示地预先放弃保险代位权的,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亦无保险代位权。有上述保险人无保险代位权的情形,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法的规定主张法定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