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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行使基础是什么?保险代位权行使基础

2006年7月21日,货运公司作为货物承运方与托运方贸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保险代位权协议约定双方就国内货物运输建立长期合作事宜,贸易公司在托运货物前将货运计划通知货运公司,保险代位权告知货物的名称、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资料,货运公司承运货物在收货人签收前承担安全责任,货物灭失、短少、污染,由货运公司按货物出厂价向贸易公司赔偿,但不可抗拒因素和特殊情况除外。双方对不可抗拒因素及特殊情况作出注解:不可抗拒因素为(1)自然灾害如地震、雪崩、断路、洪水、意外火灾等;(2)战争或军事行动;(3)核实验或爆炸。保险代位权特殊情况为(1)非货运公司因素造成的路上延误如塞车、封路等,由当地交管部门提供证明;(2)贸易公司提出的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有错误。双方约定该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7月14日至2007年7月14日。协议签订后,贸易公司于2007年1月向货运公司托运49箱共计642000片电容器,该批货物含税总计人民币196742.26元在运输途中,货车于2007年1月16日发生火灾事故,导致承运货物被烧毁。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火灾原因认定,故火灾原因未能查明。

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检验,该批货物严重受损无商业价值,受损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96742.26元。因保险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代位权保险公司就此起保险事故分别于2007年9月10日、9月11日向贸易公司赔偿保险金23682.24美元,并于2009年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货运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以上事实,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