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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是什么意思?保险代位权通俗解释

保险代位权在性质上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保险代位权在保险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除非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以法定形式转让给保险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权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被保险人移转赔偿请求权的行为为要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即可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所以有以上的不同观点,与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的方式有关。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至少表明保险人尚未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相反,如果保险人已经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保险人为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自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取得之代位权,应当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所确定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若被保险人将其权利转移给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则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若被保险人没有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的意思,则保险人仅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在我国,保险代位权通常是保险人依法取得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在性质上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是独立于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保险人无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转让或者协助,在其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一般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利转让的证明文件,以示自己已经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支持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权。再者,我国的司法实务已经普遍承认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权,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除上述以外,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权,但不以诉讼为限。这就是说,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可以诉讼方式为之,亦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