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特征有哪些?保险法的特征
对于保险法的特征,学界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的特征主要有:广泛的社会性、保险法严格的强制性、至善的伦理性、保险法特定的技术性。另一种保险法观点认为,保险法的特征有:保险法是商法、保险法是管理法、保险法是任意法、保险法是技术法。认为,保险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商法的一般属性,但其也具有一些区别于其他商事法律的自身特征。
由于保险法的商法属性,使其必然表现出一定的私益性特征。保险法的私益性,是指保险法所调整的各种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私法上的利益而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保险合同而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从保险法本质上而言,保险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从保险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而言,通过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可以使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而使与其有关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有所保障。保险法从保险人方面而言,通过从事保险经营行为,可以使保险企业所追求的营利性目标得以实现。
保险法的公益性,体现为保险法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即保险法对保险业的调整更多地注重保险业的社会责任或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公益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为了修正从事保险业的大企业过分追求营利性而表明的一种法律态度。20世纪以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保险法包括保险业在内的与公众社会生活关系甚为密切的大企业社会性的法律调整。这是因为这些大企业所从事的事业一旦经营不良,将使公众的社会生活遭受重大的不利影响。法律的这种变化和倾向,被称为法律的社会化趋势。保险业由于在社会生活的保险活动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其经营行为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法律对其的调整也越来越体现出社会化或公益性的特征。保险法具体来说,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较而言,保险业的社会性体现为:(1)由保险的技术上的特征而产生的团体性、集体性以及寿险的长期性;(2)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保险所保障的偶然事故大多数是他们的不幸遭遇;(3)保险是市场经济之核心——金融业的一环,担负着维持经济秩序的重要角色;(4)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业)在公益事业上的投资;(5)保险具有节省货币准备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