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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什么法?保险法

保险法的任意性,是指在保险合同法领域中,允许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设立、变更、保险法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允许其采用协议或其他方式设定义务或施加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法律就认可其效力并给予保护。保险法保险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均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它以当事人自愿和意思表示真实为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保险法的任意性实质上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具体体现。此外,国家基于特定的立法目的规定某些险种属于强制保险,强制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某些特殊领域所作出的限制。

保险法的强制性,是指由于保险事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的特征,而使保险法规范中多有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与民商法中大量存在的任意性规范不同,那些保险法属于强制性规范性质的保险法规范,其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作出变更或限制。例如,关于保险人的免责事项,《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使当事人有相反约定,其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又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超额保险的禁止,《保险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法超过部分无效。可以说,保险法的强制性是保险法公益性的进一步具体体现。但是,对于保险法的强制性,也有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强制性只存在于社会保险法中,而不存在于商业保险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