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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什么?保险法解释

保险法的渊源是指保险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根据保险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保险法的不同形式。保险法就我国现行法而言,保险法的渊源主要如下。保险法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有关保险的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和《海商法》。《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2年、2009年和2014年对《保险法》进行了三次修订。《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现行保险法体系的基本法。现行《保险法》共有8章18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该法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法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六个方面对商业保险的经营和监管作了全面的规定。《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特别法,该法第12章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规定。该章共有6节4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保险法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该章规定与《保险法》构成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具体规则上存在若干差异。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保险法》颁布施行之前,重要的保险行政法规有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法随着《保险法》等法律的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与《保险法》不一致的规定,应以《保险法》为准。《保险法》实施之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国务院颁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