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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如何区分?

   依照权力行使目的的不同,股东权力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1)自益权。股东的自益权是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时也是股东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具体说来,股东的自益权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股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收买请求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册记载变更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等。从股东的自益权的列举对象可以看出,股东的自益权是股东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种要求包括可以用货币形式计量的权利形式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用非货币形式表达的权利如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记载变更请求权等。
 
   (2)共益权。股东的共益权则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共益权也可解释为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具体来说,股东的共益权包括:表决权、查阅账册权、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违法决议的请求权、董事会纠正违法行为的请求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政府主管机关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法院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请求权、法院解聘董事监事清算人的请求权、法院裁定重组或裁定解散的请求权、监事对董事或董事对监事起诉的请求权等。从这些列举的股东共益权可以看出,股东行使共益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从而达到维护自己或全体股东的受益权。股东的共益权与自益权的分类不是绝对的,有些共益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股东的自益权,如会计账册查阅权就是为了达到保障股东的自益权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股东行使共益权的目的除了参与公司决策以外,还有监督与纠正公司机关的错误决定。例如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讼权,可以监督与纠正大股东利用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优势而操纵股东大会,做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决定。
 
   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实质上可以归结为源自经济学上的剩余索取权与企业控制权。其中剩余索取权是股东对于公司经济利益上的请求权,经济学上一般将其定义为公司其他利益方的分配完成后,股东凭股份要求分配剩余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剩余索取权是公司在发放职工工资、偿还债权人到期债务以及向政府交税后,股东对公司剩余收益的分配请求权。而企业控制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它是共益权,控制权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满足股东的剩余索取权。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是,包括券商、基金等机构投资和股民在内的流通股东因不可能获得的控制权,也就很难通过上市公司实现自益权。所以我国流通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在垄断的股市上炒,通过股票的轮番换手获取股价变换收益,各种子虚乌有的利好与题材都只不过是配合炒作的工具而已,因此赌场论之说不无道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国有化造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非人格化的国有主体拥有,致使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虚置,进而造成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这是我国上市公司许多治理问题的根源。